2026年10月6日 ·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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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本稿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的阅读笔记。条文见本站司法解释全文。公开报道见财新网2026年9月27日《最高法出新规防范以刑案插手经济纠纷》。

要解决的问题 ​

民刑交叉里,刑事立案常被用来挡住民事诉讼:要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要么一立案就要求在审民事案件停下来。1998年的经济纠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九民会纪要》已经写过民刑并行,实践里「以刑阻民」仍然常见。合同纠纷在这类案件里占比超过六成,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企业家能不能继续主张民事权利。

民刑并行,而不是一律让位 ​

《规定》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写成办理这类案件的基本要求,并把应当民刑并行的情形放在先刑后民之前。

同一事实下,刑事诉讼给不了民事救济时,民事诉讼仍应进行。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的请求,法院应当受理。典型情形包括:签约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要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承担责任;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要求并非共犯的担保人承担责任;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案件受理后,原则上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只有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而刑案尚未审结时,才能中止。当事人拿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经审查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仅以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在审民事案件的,法院要审查:不是同一事实的,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发现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应当移送有监督、查处职责的机关。规则同时防两头:既防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防把刑事犯罪包装成民事纠纷。

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

签订、履行合同是否构成犯罪,和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件要分别判断的事。犯罪评价针对被告人;维持合同效力,往往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例如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中,合同一概无效会把担保一并拖垮。

因此,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依照民法典认定,并不当然无效。

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名义签约并构成犯罪时,要按代理、代表规则区分:

  • 属于有权代理(代表)或构成表见代理(代表)的,相对人可以主张合同对其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 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的,不予支持;被代理人有过错的,可以判决相应赔偿责任。
  •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情形下,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支持;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利益并构成犯罪的,不按「合同当然无效」处理,而按滥用代理权:单位可以追认,也可以请求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另行起诉担保人的,法院仍要审查主合同效力。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赔偿责任,要结合担保人的职业、认知能力和与债务人的关系,判断有无过错及程度。

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也要合理确定,避免债务人承担过重、失平的负担。

和旧做法的差别 ​

先刑后民仍然有位置,尤其是非法集资等需要集中追赃挽损的情形。变化在于:不能再把「涉及刑事」当成民事诉讼当然停摆或合同当然无效的理由。程序上收紧中止和移送,实体上把合同效力交回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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