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的开放频率、临时开放与份额锁定期,被《运作指引》限制成什么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七条把开放安排与产品流动性匹配写成硬规则,合同再写「随时申赎」会直接冲突。
规则要点
- 开放式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超过 2 天。
- 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 20% 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每次不超过 5 天。
- 临时开放日须符合证监会与协会规定。
- 合同应约定不少于 3 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与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赎回费归基金财产)。
- 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的,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 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得小于 1 年,并约定定期分红;接受上层基金/资管产品投资时,须确保上层到期日不早于本基金。
实务结论
- 合同开放条款必须与资产流动性匹配,不能只抄「灵活开放」话术。
- 锁定期/短期赎回费是合同必备项,不是销售优惠可选。
- 修订存量合同或新发产品时,先核对底层资产占比,再定开放频率。
建议动作
- 新设产品:在 term sheet 阶段就定开放频率与锁定期,再落合同。
- 存量产品:对照第七条做合规差距表,该停临开的停临开。
- 跟投份额单独标注 6 个月锁定期,避免与外部投资者条款混用。
依据与延伸
本页仅供研究与信息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