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
私募证券基金的净值与过往业绩,向谁展示、怎么展示才不算违规传播?
《运作指引》第六条把业绩信息传播收得很紧:对象受限、内容须完整,禁止误导性截取。
规则要点
- 披露对象原则上限于: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等。
- 管理人不得向不存在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净值等业绩信息(另有规定除外)。
- 除管理人及签约代销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展示和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信息(另有规定除外)。
- 宣传销售排名不得使用:规模小于1000万元、成立不足6个月的基金业绩;不得选择性展示部分基金或部分运作周期;不得展示未经托管人复核的业绩;不得对少于6个月周期的业绩排名。
- 投资者仅为管理人或其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员工的,宣传销售排名须一并披露该情况。
实务结论
- 朋友圈、公开研报、未签约渠道转发净值,高风险。
- 「精选代表产品」做排名,若规模/期限不达标或未经复核,直接踩线。
- 员工/股东专户产品拿去对外打业绩,必须标明投资者构成。
建议动作
- 梳理所有对外业绩出口:官网、路演PPT、代销材料、数据商。
- 建立「可展示产品池」:规模、存续、复核状态达标才入库。
- 销售协议写明业绩传递边界与违约责任。
依据与延伸
- 法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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